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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作者:林丽娜  发布时间:2023-11-16 08:44:1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这为我县的建仪建材产业注入了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让我县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交易主体遍布全国。与此同时,也使得我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认定合同效力、租金金额、违约责任以及计算标准等问题一直都是审理的重点难点。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综合判断,才能更好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基 本 案 情

  2016年5月20日,某建材租赁站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租赁某建材租赁站的建筑设备租赁物,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但对租赁物的品种、日租金、赔偿标准及违约金等做了明确的约定。某建材租赁站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但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及时给付租金,尚有租赁物未退还,已经退回的租赁物也存在损坏及零部件丢失的情况,因双方协商未果,某建材租赁站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裁 判 结 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公司租金;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公司违约金。四、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某建材租赁站租赁物,如不能退还则按本判决生效之日租赁物资使用地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原告建材租赁站,但不超过原告按合同价格主张的价款。五、驳回原告某建材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依据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履行租赁义务,即如何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被告某公司认可其与原告某建材租赁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且对己方合同经办人的身份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原告某建材租赁站提交的《租赁合同》系原告方伪造,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已经明确了该合同中承租方处加盖的项目部印章与被告某公司在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施工资料中所加盖的项目部印章为同一枚印章捺印,故法院对原告某建材租赁站提交的《租赁合同》真实性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张翠平